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不低于关中70元/亩;陕南60元/亩;陕北50元/亩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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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机购置补贴 |
定额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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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中央补助资金)到人到户 |
中央转移支付150元/亩 |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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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省级补助资金)到人到户 |
省级财政50元/亩 |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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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扩种油菜补助(到人到户) |
中央转移支付150元/亩。 |
承担扩种油菜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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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强制扑杀补助(到人到户) |
详见附件 |
被强制扑杀畜禽的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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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补助(到人到户) |
加厚农膜30元/亩,可降解地膜60元/亩。 |
承担使用推广符合要求的加厚地膜、可降解地膜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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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 |
600元/人/年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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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16元/亩 |
林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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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5元/亩 |
林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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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100元/亩 |
林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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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 |
100元/亩 |
林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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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补助 |
≥130元/人 |
冬令春荒生活困难受灾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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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
详见附件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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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残联专职委员省级工作补贴 |
西安市50元/人/月,其他市120元/人/月 |
2025年在岗的残联专职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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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
由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获得实物配租期间,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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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详见附件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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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详见附件 |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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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二红生活补助 |
详见附件 |
二红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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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详见附件 |
在乡复员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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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819/月、人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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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882元/月、人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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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882元/月、人 |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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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1462元/月、人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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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95.94元/月、人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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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国前老党员补助 |
详见附件 |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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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城市低保对象补助 |
可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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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农村低保对象补助 |
可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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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详见附件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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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详见附件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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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详见附件 |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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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详见附件 |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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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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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级残疾为每人每月120元;2级残疾为每人每月80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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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分散供养的孤儿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散居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1400元/人月 |
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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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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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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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详见附件 |
70周岁及以上陕西省户籍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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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城乡临时救助金 |
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和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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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补助 |
按照精减时连续工龄计算, 每年按一定比例提稿标准 |
对外省六十年代精减回陕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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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 |
学前一年750元/生·年,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市县自主确定 |
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警察、消防人员等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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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特别困难2800元/生·年 一般困难1800元/生·年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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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特别困难2800元/生·年 一般困难1800元/生·年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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