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不低于关中70元/亩;陕南60元/亩;陕北50元/亩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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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机购置补贴 |
定额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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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中央补助资金)到人到户 |
中央转移支付150元/亩 |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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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省级补助资金)到人到户 |
省级财政50元/亩 |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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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扩种油菜补助(到人到户) |
中央转移支付150元/亩。 |
承担扩种油菜任务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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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强制扑杀补助(到人到户) |
详见附件 |
被强制扑杀畜禽的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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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无害化处理补助(到人到户) |
资金包干使用,县级根据实际确定。 |
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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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 |
2006年6月30日前核定的后扶人口300元/年;2006年7月1日后核定的后扶人口600/年。 |
全省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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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村干部报酬 |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人员每人每月3800元,分设的每人每月3000元。纳入发放范围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100元,交叉任职的每人每月2200元。 |
经组织部门认定、纳入发放范围的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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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
由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获得实物配租期间,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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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 |
学前一年750元/生·年,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市县自主确定 |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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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寄宿生: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 非寄宿生: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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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特别困难2800元/生/年;一般困难1800元/生/年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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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特别困难2800元/生/年;一般困难1800元/生/年 |
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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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残联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全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落实残联专职委员工作补贴,省级财政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440元(西安市为每人每年600元)。 |
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残疾人专职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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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详见附件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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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详见附件 |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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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44172元/年 |
红军失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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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详见附件 |
在乡复员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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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844元/月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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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909元/月 |
参战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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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909元/月 |
参试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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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1506元/月 |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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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100.05元/月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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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详见附件 |
70周岁及以上陕西省户籍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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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每人每月100元 |
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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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级残疾为每人每月120元;2级残疾为每人每月80元。 |
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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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分散供养的孤儿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散居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1400元/人月 |
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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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城市低保对象补助 |
可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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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农村低保对象补助 |
可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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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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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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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一般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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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一般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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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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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其他专项救助款。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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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城乡临时救助金 |
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和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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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补助 |
按照精减时连续工龄计算, 每年按一定比例提高标准 |
对外省六十年代精减回陕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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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建国前老党员补助 |
1937.7.7—1945.9.2入党,12336元/年人;1945.9.3—1949.9.30入党,11148元/年人。 |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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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16元/亩/年 |
非国有国家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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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5元/亩/年 |
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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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100元/亩 |
2017-2020年度实施退耕还林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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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20元/亩 |
2006年度实施的退耕地还生态林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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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补助 |
中央测算标准130元/人,省级每年配套2000万元 |
冬令春荒生活困难受灾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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